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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孜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佚名 来源:达孜县食安办 发布时间:2012-10-17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制定背景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时有发生,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达孜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达孜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达孜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二、主要内容

1.举报奖励范围举报人举报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贮藏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或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或废弃食用物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食品;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私自收运、贩卖、处置餐厨废弃物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于本制度奖励范围。

2.举报奖励条件被认定为举报有功人员并申领举报奖励的,必须同时符合违法案件发生于本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等条件。

3.举报人确认方式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按一案进行奖励。

4.不适用本制度的举报情形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属申诉案件的举报等不适用于本制度。

5.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案件调查处理结论相符程度以及举报人的配合程度,按照举报案件等级和实际罚没金额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案值在一万元以上的,按照案值的20%10%5%予以奖励,但最多不超过1万元;案值在5000元以上1万元(1万元以下的,按照案值的20%10%5%予以奖励,但最多不超过2000元;案值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按照举报等级分别给予200元、100元、50元的奖励。

三、实施意义

1.强化社会监督力量通过设立举报奖励制度,能够激发广大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热情,使食品安全监管不再仅仅依赖于政府部门,而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督网络,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督的覆盖面和及时性。群众的眼睛关注食品安全,能够及时发现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让违法者无处遁形。

2.提高监管效率群众提供的线索往往更加贴近实际情况,能够帮助监管部门快速锁定违法目标,精准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相比于监管部门自身的日常巡查,举报线索能够使监管工作更具针对性,节省了监管资源和时间,大大提高了监管效率,使监管工作能够更高效地开展。

3.保障公众健康有效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减少问题食品流入市场,直接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降低了因食用不安全食品而导致健康问题的风险,切实维护了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让群众能够吃得放心、安心。

4.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形成了一种威慑力,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身生产经营行为,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从而推动整个食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达孜县食安办

20121010

附件:1.《达孜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起草说明

      2.《达孜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征求意见收集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