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孜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调整公布政策解读

达孜区人民网站:dzq.lasa.gov.cn    2025年10月16日    访问量:    来源:达孜区    作者:李昊东

政策文件:达孜区司法局关于调整公布《达孜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达孜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权力依法规范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达孜区司法局结合机构改革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关于调整公布〈达孜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达司发〔202521号),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载体,其制定主体的合法性、程序的规范性直接关系到政策执行效果和群众切身利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自治区及拉萨市相关要求,适应达孜区机构改革后行政职能调整的新形势,解决原有制定主体清单与当前管理实际不匹配的问题,进一步厘清各单位制定权限,防范规范性文件“乱出台”风险,特制定本通知。

二、核心内容解读

(一)明确制定主体分类及管理规则

1.清单纳入主体:经审核确认并公布的区政府及办公机构、政府工作部门、其他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为合法制定主体,可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2.分类管理要求:区政府及办公机构制定的文件纳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部门及相关组织制定的文件纳入“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文件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分类施策确保监管精准。

3.禁止性规定:未经审核公布的单位不得擅自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区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一律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从源头杜绝“无权制定”“越权制定”问题。

(二)严格规范制定程序

各制定主体需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所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文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要求。同时,需完善立项、起草、合法性审核、审议、公布、备案、评估清理等全流程法定程序,严格执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保障文件制定的规范化、标准化。

(三)明确备案时限要求

按照《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制定主体需向相关部门报送备案,确保文件及时接受监督,实现“出台一件、备案一件、监管一件”。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制定主体清单并非一成不变,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完善,以及机构改革、行政职能调整等实际情况,及时核实增减制定主体。调整事项经区司法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确保清单始终与管理实际相适应,保持政策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三、政策实施意义

1.厘清权限边界:通过明确合法制定主体及禁止性规定,有效解决“谁有权制定”的核心问题,避免行政权力滥用,保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

2.规范制定流程:严格的程序要求和备案制度,能显著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确保文件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民意,从源头上减少违法文件、“奇葩文件”的出现。

3.强化监督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和全流程监管要求,构建起“事前审核、事中规范、事后备案”的全链条监督体系,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4.保障合法权益:规范的文件制定流程和监督机制,能有效防范因文件违法或程序不当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相关单位需严格遵照执行,区司法局将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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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昊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