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区农牧民群众(建档立卡贫困户)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
各乡镇:
按照中央巡视组对全区医疗报销工作中存在过度保障的问题,并依据藏卫基卫发【2019】30号文件《关于明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牧区医疗制度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精神,经请示达孜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现就我区牧民群众(建档立卡贫困户)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调整如下:
1、建档立卡贫困户县级医院报销比例由95%调整为90%,市级及以上医院报销比例由90%调整为75%。
2、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县级医院报销比例由95%调整为85%,市级及以上医院报销比例由90%调整为70%。
3、特殊门诊报销建档立卡贫困户由90%调整为75%,非建档立卡贫困户由的报销比例仍为70%。
4、对未经转院擅自前往各医疗机构的患者,住院费用按50%报销(特殊急诊病例除外)。
请各乡镇通知所辖村委会将此次报销比例调整情况告知到辖区所有农牧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