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孜区城乡医疗救助补充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推动达孜区医疗救助工作,经达孜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达孜区城乡医疗救助补充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同时原《达孜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补充办法》(达政发〔2016〕96号)废止,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0日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和《拉萨市城乡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结合《达孜区农牧区医疗管理补充办法》(达政发〔2018〕3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广大农牧民群众医疗救助体系,结合我区精准扶贫工作各项政策,报经达孜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补充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孜区籍城乡居民到西藏自治区内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就诊且经我区医疗机构报销相关费用后可向达孜区民政局申请医疗救助。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我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心任务,全面推进我区民政“以保脱贫、以助脱贫”相关工作。
第二章 医疗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本补充办法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农牧区医疗制度及达孜区农牧区医疗管理补充办法中报销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模式进行。
第三章 救助对象和救助比列
第五条 凡持有我区户籍的城乡居民救助对象分为以下五大类:
(一)重点救助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3、孤儿;4、重点优抚对象;5、弃婴;6、重残儿童。
(二)精准扶贫对象
凡纳入我区“十三五”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人员。
(三)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边缘户
(四)现役或退役士兵人员家属
(五)一般救助对象
1、低收入家庭成员。即城市居民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以下,农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认定标准为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拉萨市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的1.5倍一下。
2、发生《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种名录》所列病种的艾滋病人。
第六条 救助比列
1、重点救助对象按照拉萨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实行100%救助。
2、精准扶贫对象、边缘户对象、现役或退役士兵家属医疗救助资金由区本级财政承担实行100%救助。
3、一般救助对象按照拉萨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实行70%救助。
一般救助对象中,因身患重特大疾病发生更高额医疗费用,致使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区卫生局、区民政局三方核实认定后,按照精准扶贫对象实行100%救助,城镇居民经市级医院出具相关重特大疾病证明后,经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审核认定后,给予100%医疗救助。
第七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凡身患重特大疾病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农牧区医疗制度、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赔付及普通医疗救助后,救助对象仍存在住院或门诊大量自负合规医疗费用,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均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每个救助对象每年只能申请一次重特大医疗救助,年救助标准最高额度不超过25万元。
第八条 本区普通医疗救助最高额度为每人每年10万元。
第四章 门诊救助
第九条 门诊救助对象患特殊门诊病种,需长期门诊治疗并发生大量门诊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农牧区医疗制度、《达孜区农牧区医疗管理补充办法》报销及大额医疗保险赔付后,个人自负部分进行救助。对卫生计生部门已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资金合并计入年度最高救助支付限额,救助比例和资金支出方式与住院医疗救助相同。
城乡居民特殊门诊病种目录:在现行20种城乡居民特殊门诊救助的基础上,分别增加以下6种特殊门诊病种:1、慢性胃炎;2、胃溃疡;3、过敏性紫癜;4、慢性前列腺炎;5、帕金森;6、癫痫病。
第五章 申请医疗救助需提供材料
第十条 1、个人书面申请;2、户口、身份证复印件;3、《拉萨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核表》;4、提供所持证件的原件:低保证、五保证、优抚对象证、精准扶贫一户一册正副本、惠民政策资金兑现明白卡、申请人银行卡;5、重点救助对象中弃婴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接警登记表复印件;6、住院及出院证;7、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或农牧区医疗制度报销凭证;8、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赔付凭证;9一般救助对象提供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家庭救助申请表、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
第六章 不予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第十一条 1、因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美容、矫形、镶牙、安装假肢、义眼等产生的费用;
3、购买营养品、保健品的费用;
4、依法应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物中毒等),其他费用何以按法律法规追偿的;
5、非法或违法医疗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6、购买国产同类(同成分)药品、器械、设备可替代的高价进口药品、器械、设备等发上的费用;
7、申请资料不全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伪造、涂改相关票据的;
8、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9、未经批准擅自转外就医;
10、参与违法犯罪行为或因拘捕导致的伤害。
第十二条 本补充办法为《拉萨市城乡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补充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达孜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