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达孜区预算管理办法

达孜区人民网站:dzq.lasa.gov.cn    2026年10月27日    访问量:    来源:区财政局    作者:王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关于建立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全面绩效的现代预算制度要求,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健全完善预算安排决策机制,提高预算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达孜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和监督等,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与区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各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应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预算法定,围绕区委、区政府战略目标,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标准清晰、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区财政局在区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完善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区本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督促区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依法征缴预算收入;依法对各部门落实重大财税政策、预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预决算公开等进行监督;定期向区政府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决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依法公开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决算;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对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财会监督、预算执行、资金安全、绩效结果负主体责任。

区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区本级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将预算收入缴入区本级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与区财政局建立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区财政局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预算收入征收情况。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区政府的要求和区财政局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制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的预算草案,按照规定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后报本级政府审定。

第六条  区财政局审核各部门的预算草案时,发现不符合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予以纠正;汇编全区总预算草案时,发现预算草案不符合区政府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由区政府予以纠正。

第七条  各部门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区财政局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各部门应当按照区财政局的规定开展预算评审。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并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第八条  区财政局应当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预算支出标准,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制定达孜区的预算支出标准。预算支出标准报区委、区政府审查批准。

第九条  部门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部门预算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自身公共服务的职能范围申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现行预算管理要求列入本部门预算,统筹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同意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区财政局负责在法定时限内批复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规定有关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各部门制定本部门预算执行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支出管理,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部门内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汇总本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区政府定期听取区财政局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区财政局有权监督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管理有关工作,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考核。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部门预算一经批复,除区委、区政府安排的新增重要工作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新增支出以外,区财政局原则上不再办理预算追加。

第十五条  因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策性增支或项目发生新增、终止、撤销、变更等引起预算调整的,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预算追加时,区财政局将通过年初部门预算项目结余调整或优先使用存量资金予以解决,预算资金不足的,区财政局再行安排资金。

第十六条  各部门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预算执行中确需变动的,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或预算调剂。

政府预算调整。预算执行中,区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作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第十七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第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中,区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区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区财政局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各部门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自治区、拉萨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预算追加的范围事项

(一)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的新增支出;

(二)国家和地方重大政策调整,要求地方安排或配套的支出;

(三)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新增支出项目;

(四)因正常增人、增资产生的支出;

(五)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其他确需追加的支出。

第二十条  预算追加的资金来源

(一)预备费;

(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三)上年专项结转资金;

(四)政府发展预算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

(五)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六)新增政府债券;

(七)各类存量资金;

(八)可用于预算追加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预算追加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审批程序

1.申请预算追加时,由各部门将书面申请报区政府,区政府批转区财政局初审并研提意见,由区财政局提出办理意见后,按照预算追加审批权限审核批准后,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预算追加。

如遇紧急情况,重大公共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项,可启用逐级审批制,简化审批流程。

2.属于法规、政策已有规定支出标准,各项正常工资调整标准、各项津贴补贴奖金发放,以及符合预算定员定额标准增加的支出事项,各部门将书面申请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根据中央、自治区、市有关政策规定和人社部门批件核准,直接办理预算追加手续。

3.属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追加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对于市级预算指标文件中,有明确用途方向且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办理预算追加手续。

对于市级预算指标文件中,有明确用途方向、但没有落实到具体项目或未确定项目实施方案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区财政局先行办理预算追加手续。各部门在使用资金前,须将项目总体规划、实施方案、资金计划等,按照预算追加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报区长、区政府专题会或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批。

4.属于动用存量资金(包括各类结余、结转等资金)解决原用途使用项目和已经区委或区政府审批过的历史遗留项目的,由各部门向区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区财政局报经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核批准后,办理预算追加手续。

5.市级主管部门直接拨付至各部门的财政性资金,应严格按照市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由各部门按照规定范围安排支出,形成的结余资金纳入全区财政性资金清理范围。

(二)审批权限

1.本级财政动用新增财政支出在50万元以下,经分管财政的副区长签署意见后,报区长审批。

2.本级财政动用新增财政支出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3.本级财政动用新增财政支出在200万元(含)以上重大事项,报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4.拟动用当年超收财力、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新增政府债券追加预算的项目,区财政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编制年度调整预算方案报区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二条  预算追加申报资料

各部门向区政府申报预算追加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预算追加书面申请书;

(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上级部门及区委、区政府依据性材料,批准文件,立项批复等依据;

(三)项目申报文本,组织实施方案,支出测算或预算、绩效目标等详细资料;

(四)涉及重大资金项目的,需提交专家论证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本单位集体决策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预算追加拨款提供资料

经审核批准后的预算追加事项,由区财政局及时办理预算追加手续。各部门须向区财政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区长审批通过的预算追加项目,需提供区政府书面批示、预算追加申报相关资料等。

(二)经区政府专题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预算追加项目,需提供政府相关会议纪要、单位上会汇报材料、预算追加申报相关资料等。

(三)经区委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追加项目,需提供区委常委会纪要、政府相关会议纪要、单位上会汇报材料、预算追加申报相关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  以区属各委、办、局名义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涉及财政性资金负担原则、标准、金额、方式等内容的,须先沟通协商区财政局,经分管财政的副区长签署意见后,再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各部门沟通协商区财政局意见时,应同步提供制发该文件的法规、政策要求、上级部门及区委、区政府依据性材料(如会议纪要、文件以及需要安排财政资金的具体事项、支出标准、测算说明等材料)。未经区财政局会签,各单位自行制定的提高支出标准、新增支出事项、安排预算方式等文件,不得作为申请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区财政局应定期向区政府汇报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区政府定期向区委汇报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区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年终决算时,各部门要对本部门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区财政局。

第四章  决算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上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本行政区域决算草案和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办法。各部门根据区财政局的部署,制定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据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据对账工作。决算各项数据应当以经核实的各部门会计数据为准,不得以估计数据替代,不得弄虚作假。各部门、各单位决算应当列示结转、结余资金。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认真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并附详细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三十条  区财政局应当根据预算、预算会计核算数据等相关资料编制决算草案。区财政局编制的决算草案应当及时报送区审计部门审计。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本级决算经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决算报区政府备案。区政府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在申请项目入库时应当设置绩效目标,在编制预算时应当设置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项目绩效目标。各部门和区财政局应当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申请和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

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经批复的绩效目标原则上不得变更。对因预算调整、调剂需要调整绩效目标的,随同预算调整、调剂程序一并办理。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区财政局的规定对预算项目开展评估评审,评估评审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区财政局应当对重点政策、项目预算开展评估评审,评估评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对部门预算项目、专项资金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因实际需求发生变化、工作任务调整或取消等原因导致项目实施不必要、目标实现不可能、预算大于实际需求的,各部门应及时向区财政局书面申请调减并收回预算,未及时书面申请的作为年度预算绩效评价扣分依据,扣减来年经费预算。

区财政局应当组织实施重点绩效监控。每年8—9月集中组织开展年度预算执行中期监控,对执行进度滞后的项目督促加快执行进度,对进度严重滞后无法执行的项目及时调减预算直至收回财政资金。

第三十五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开展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应当对各部门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并开展部门整体、政策、项目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及应用情况报送区委、区政府。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局和各部门应当健全绩效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将绩效结果应用于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等。

区财政局要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与部门预算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将预算绩效结果按优、良、中、差分级评定,预算绩效结果核定为中、差的,次年预算安排按一定比例进行压减,非考核、非必保项目不再安排预算。

第三十七条  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绩效问责机制,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中反映的,在财政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失职、相关材料未达到报送要求、财政资金配置和预算执行绩效未能达到批复目标或规定标准的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实行绩效问责。

第六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接受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乡、镇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认真研究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改进预算管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答复。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加强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下级政府在预算执行中违反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对区本级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下级政府应当接受区政府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根据区政府的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严格执行区政府作出的有关决定,并将执行结果及时上报。

第四十条  区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区财政局应当对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管理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依法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区本级预决算、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决算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达孜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达孜区财政局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达财发〔2024〕17号)同时停止执行。

分享到:
责任编辑: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