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达孜区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规范财经管理秩序,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损失,杜绝浪费,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西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达孜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着“艰苦奋斗、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障重点、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的财务管理基本原则,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
第三条 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 为确保财务工作有序进行,预算单位财务报账工作需指定1—2名固定报账人员(可视单位业务量、资金量,适当增加报账人员),实行交叉工作制度,在区财政局登记备案,发生变更需及时更新备案,负责本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经费报账、财务相关系统填报等预算管理和相关财务工作。独立核算单位必须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预算单位资金使用严格履行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应将“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文件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 为加强财政预算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财务报销行为,保证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效保障资金安全,预算单位不得擅自将财务报账工作交由非本单位指定报账人员,区财政局不接受除备案的报账人员以外的办事人员前来报账。
第六条 预算单位财务报账时间为每月1日至25日的工作日,原则上不允许跨年报销。确需跨年报销的,提交情况说明,依次由单位业务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分管县级领导签字确认。
第二章 资金支出管理
第七条 因公借款管理。
推行公务卡结算业务,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一律不予借用公款。预算单位因公发生的确需预先借支的款项,办理预借手续时应出具预借依据,明确因公事由,承诺还款期限,填写预借单。申请预借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每次预借资金时,按照单位“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必须将本单位以往预借的资金核销完毕方可预借。承诺还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未归还或未还清借款的,从还款期限届满当月开始从应发工资中扣款用于还款。预算单位负责清理借款,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借款清理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 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管理。
(一)在编干部职工人员工资实行财政统发。因人员增减变动、政策性调整工资等引起的工资及其他福利性支出的增减,区财政局(含各乡镇、二级财务单位)自收到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的相关文件之日起执行。区人社局负责特殊岗位人员工资的相关事项。办理调离、离职、退休的干部职工必须将借款还清后方可办理工资转移手续。行业部门岗位津贴补贴需由行业部门及时将相关文件提交至区财政局国库预算室,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二)值班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补助、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工会经费、慰问经费、伙食补助、休假探亲费、其他正常福利等支出,按照自治区、拉萨市最新相关规定执行。预算单位根据业务实际,提供真实、完整、准确、合法、合规、有效的报销票据。预算单位负责人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开支范围的规范性、发放标准的合规性、票据管理的完整性等负全部责任。
(三)“三公”经费
预算单位从严规范“三公”经费管理,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牢固树立厉行节约,过紧日子思想,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经费管控、厉行节约各项纪律规矩与管理制度。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严禁无预算支出,超预算开支,经费超支一律不予追加。
第九条 项目支出(专项经费)管理。
(一)财政涉农补贴和民生补助资金一律通过银行卡(“一卡通”)发放。结合达孜区涉及的补贴类资金实际情况,区财政局及时下达预算指标,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本领域涉及的各项补贴资金,并于每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兑现表提交区财政局备案。
(二)预算单位发生的企业发展、产业扶持等扶持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核实,并对认定结果负责,应当做到扶持依据合法合规、认定结果真实准确。
(三)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拉萨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达孜区最新的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应结合单位年初预算安排和工作开展计划,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提前安排采购事项,充分预估并留足采购时间,每年常规采购工作至少提前2个月开展,避免仓促开展采购活动,严禁先采后报。政府采购验收应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藏财采办〔2019〕36号)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四)基建项目支出。
1.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严格把握建设规模和标准,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精心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建成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交付使用。
2.区发改委下达项目概算批复需抄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概算批复文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下达预算指标文件。项目资金严格按照预算指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和项目进度拨付,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审核项目进度及结算金额,并对项目进度的真实性、结算金额的准确性负责。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金额参照《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至区人社局。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4.人工费用拨付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藏建市管〔2020〕1号)的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合同时,应当约定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和拨付方式,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人工费用占工程款比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价款分解为人工费用和其他费用两部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应当按照《西藏自治区工程预算定额》标准确定,但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25%。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要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比例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达到合同价的85%或合同约定的最大进度款比例(不得高于85%)时,其中的人工费用拨付比例为100%。
5.基建项目由区财政局委托专业的社会中介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合同审结前,工程款及工程相关服务费支付需严格控制,财政投资评审批复下达前,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5%,剩余资金依据财政部门的财政投资评审批复进行结算。财政投资项目完成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后原则上可拨付至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后的审定金额。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2)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3)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4)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5)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6)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6.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竣工决(结)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概算批复和财政资金预算,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发改委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区财政局依据区发改委调整概算批复文件调整项目预算。
7.代建项目支出。严格执行《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拉政发〔2016〕151号)的规定,按照预算指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和项目进度拨款。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资金支付是否达到拨款条件签署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对代建项目建设及其资金负有监管责任,代建单位每月月底前向项目建设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文件需向项目建设单位备案,在区财政局核算的预算单位,需同时报送给会计。代建项目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项目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合同款项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施工方、监理方等,除代建单位管理费外,不得将代建项目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由施工方、监理方等向项目建设单位开具正规发票,不得将代建项目发票开具给代建单位。
(五)政府性基金支出。由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土地储备及出让业务支出、城乡建设等基建项目支出,严格按照批复概(预)算、相关政策文件等执行。
第十条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是指根据各级党委、政府政策规定,由政府预算安排,列入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内,直接发放给农牧民、学生等特定补贴对象的各类到人到户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政策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区所有列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的各项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除特殊情况外,全部通过社保卡“一卡通”发放。真正实现“一张清单管理、一个平台发放”的监督管理模式。
(二)发放模式:采用社保卡“一卡通”发放。指政府相关资金主管部门将到人到户的财政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受益群众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的一种发放模式。
(三)发放范围:列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的各项到人到户补贴资金,全部纳入惠民发放系统通过社保卡“一卡通”发放,同时,要求不在资金发放清单内的(无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其他到人到户补助、奖补类资金也纳入惠民发放系统通过社保卡“一卡通”发放,做到“应纳尽纳”,确保全区各类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安全有效落实。
(四)政策衔接:补贴资金实行社保卡“一卡通”发放,其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均不发生变化,仍按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执行。
(五)办理方式: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到村、到户、到人的认真摸排,要求各补贴对象需实名办理本人社保卡并激活社保卡金融功能。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针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和残疾人,积极开展上门服务,宣讲政策,以自己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路”,用实际行动让农牧民群众感受到党的诚意、党的温暖、党的关爱。
办理方式有:本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至银行网点办理、也可在手机APP(掌上银行)上申请办理,代理银行也可派业务人员上门办理。
(六)发放流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批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采集、维护、更新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开展补贴对象评定、调查摸底、公开公示等基础性工作;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编制补贴发放花名册,及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各项目主管部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补贴发放资料,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审核无误后提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提交的补贴发放数据进行复核,并推送至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汇入补贴对象社保卡。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包括项目概(预)算和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概(预)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其他方式。预算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应提前向财政局申请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预算单位不得自行委托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不得重复发生全过程跟踪审计费用;需要对项目竣工决(结)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预算单位不得自行委托进行竣工决(结)算审核,避免重复发生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费。
上级单位部门有相关文件要求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新增固定资产(包括购买、接受捐赠等)严格按照最新的自治区、拉萨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备标准配置,不得超标准配置。预算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以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以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有上级出台的行业规定和相关管理办法,与财务管理工作相关的,应及时送达区财政局备案,便于财务管理工作更新和调整。
第十四条 对于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突发应急事件,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可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文件指示精神简化资金审批程序,在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做到快速高效审批。待事件结束后,由事件处理牵头部门负责汇总统计资金使用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所涉及的预算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履行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预算单位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及审核审批程序的完整性、合规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用于报销的原始票据必须为正规票据,保证票据真实、填写规范、要素齐全。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各会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票据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票据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和区财政局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票据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十八条 由区财政局进行集中核算的预算单位,区财政局各会计根据预算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秘密予以保密。
第三章 资金支出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资金支出管理应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支出、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资金支出管理与审批程序。预算单位负责人在进行审批签字时应明确预算指标文号、项目名称等预算信息。
第二十条 因公借款审批权限。
原则上一律不允许借支公款。预算单位因公发生的确需预先借支的款项,由预算单位借款人签字确认、预算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预算单位分管县级领导审批签字、会计审核签字、区财政局负责人监督签字、分管财政县级领导监督签字,借支金额达到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除履行上述审核审批程序外,需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签字。
第二十一条 基本支出审批权限。
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由预算单位业务经办人、报账人签字确认、会计审核签字、采购办签字(涉及政府采购的)、预算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予以拨付。
第二十二条 项目支出审批权限。
1.单笔支付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项目支出,由预算单位业务经办人、报账人签字确认、各单位记账会计审核、预算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予以拨付。
2.单笔支付金额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支出,由预算单位业务经办人、报账人签字确认、预算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各单位记账会计审核签字、预算单位分管县级领导审批签字、区财政局负责人监督预算执行签字。
3.单笔支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支出,由预算单位业务经办人、报账人签字确认、预算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会计审核签字、预算单位分管县级领导审批签字、区财政局负责人监督预算执行签字、分管财政县级领导监督签字。
4.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由预算单位业务经办人、报账人签字确认、预算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会计审核签字、预算单位分管县级领导审批签字、区财政局负责人监督预算执行签字、分管财政县级领导监督签字、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签字。
5.预算单位进行援藏项目资金支付时,严格按照达孜区援藏指挥部援藏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援藏项目资金支付程序不变,仍由实施单位、县级分管领导、援藏工作组组长三级审签,如更改需请示援藏指挥部同意。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支出原则上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或对公银行账户转账方式支付。1000元以下(含)的支出,确需支付现金,可结合实际情况填写领条,支付现金。1000元至5000元的支出,确需支付现金,领条上经领款人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同时经单位分管县级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支付现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均实行财政部门审批制度,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自治区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户。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并对账户中的资金安全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文件及资金计划,不得虚列支出、挤占、截留、挪用、浪费、骗取、套取预算资金,更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应严格遵守财务报账制度,不得巧立名目,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报销。对无预算、超预算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会计有权拒绝报销。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检查、评比、达标和表彰活动。凡明令禁止、取消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财政资金一律不予支持。必要的庆典、检查、评比、达标和表彰活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规模、奖励标准,不得从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中以任何名义变相发放津补贴、礼品和纪念品。
第二十九条 对财政下达到预算单位的专项资金(特别是到村到户的补贴性资金),因预算单位主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投入使用或未能落实到位,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预算单位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负责人应将本单位预算资金执行情况每月向分管县级领导汇报,区财政局每月通报并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全区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全区预算单位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于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流失或闲置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资金支出审批权限仅适用于由区财政局进行集中核算的预算单位。
第三十三条 实行独立核算的预算单位,参照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本单位具体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拉萨市达孜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达孜区财政局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达财发〔2024〕17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