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商事登记听证告知书

达孜区人民网站:dzq.lasa.gov.cn    2025年10月21日    访问量:    来源: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高鸽

达孜市监听告2025〕07

西藏独傲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西藏独傲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拟撤销你(单位)2016年12月05日的设立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2025年07月23日,我局收到举报人李海霞在西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上的投诉举报单一份,所述内容为西藏独傲贸易有限公司冒用李海霞个人信息作为公司股东,期间李海霞向我局提交了部分证据材料。我局工作人员与举报人通过电话联系的同时,向李海霞邮箱发送冒用身份证登记申请撤销所需材料。李海霞随后邮寄提交了撤销商事登记申请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情况说明(李海霞表示2016年其身份证并未丢失)。2025年7月29日,我局向李海霞发送市场监管〔2025〕第 06 号举报立案告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笔迹鉴定报告、身份验证短视频)。2025年8月1日,执法人员赴西藏独傲贸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果为该地址无此企业。2025年8月1日,我局向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拉萨市达孜区公安局、拉萨市达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拉萨市达孜区税务局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孜区支行共五家部门发送协助查询函,请求核查该企业的纳税、社保缴纳、银行开户、涉诉、涉案等情况,相关部门复函均显示该企业不存在相关违法行为,且对撤销该企业登记事宜无异议。2025年8月7日,我局在西藏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冒用受理,冒用公告内容同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期为45天(2025年8月7日-2025年9月20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异议。2025年9月9日,我局在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西藏独傲贸易有限公司(牛林跃、张志义)无法取得联系的公告。期间,收到李海霞邮寄提交的身份验证短视频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检材1《西藏独傲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任职文件》上“李海霞”签名字迹不是出自李海霞的笔迹。2.检材2《西藏独傲贸易有限公司监事任职文件》上“李海霞”签名字迹不是出自李海霞的笔迹。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西藏独傲贸易有限公司冒用举报人李海霞身份信息获取2016年12月05日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撤销西藏独傲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12月05日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主张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联络员):牛林跃、财务负责人:张志义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我局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田艳、德吉卓嘎     联系电话:0891-6696167

拉萨市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1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政府官网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收件人

(签名或盖章)

是否要求举行

听证

送达人

                               

拉萨市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1

见证人

(签名或盖章)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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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