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朗威实业有限公司撤销商事登记听证告知书
达孜市监听告字〔2025〕06号
西藏朗威实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西藏朗威实业有限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拟撤销你(单位)2016年08月03日的设立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3月11日,我局收到举报人胡前成在西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上的举报单1份,所述内容为西藏朗威实业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列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我局收到举报人胡前成邮寄提交的身份证丢失补领证明等部分证据材料。2025年4月7日,我局依法立案开展调查。2025年4月16日,执法人员赴西藏朗威实业有限公司登记住所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果为该地址无此企业。2025年4月16日,我局向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拉萨市达孜区公安局、拉萨市达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拉萨市达孜区税务局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孜区支行共五家部门发送协助查询函,请求核查该企业的纳税、社保缴纳、银行开户、涉诉、涉案等情况,相关部门复函均显示该企业不存在上述情况,且五部门对撤销该企业登记事宜无异议。2025年4月17日,我局在西藏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冒用受理,冒用公告内容同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期为45天(2025年4月17日-2025年5月31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异议。2025年5月7日,我局在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西藏朗威实业有限公司(曹冬梅)无法取得联系的公告。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西藏朗威实业有限公司冒用举报人胡前成身份信息获取2016年08月03日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撤销西藏朗威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08月03日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主张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你(单位)监事:曹冬梅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我局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田艳、德吉卓嘎联系电话:0891-6696167
拉萨市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日
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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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送达方式 |
公告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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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是否要求举行 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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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签名或盖章)
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7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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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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