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商事登记听证告知书
达孜市监 听 告字〔 2025 〕02 号
达孜点点杨花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 达孜点点杨花商贸有限公司冒用黄玉斌身份证件取得商事登记 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撤销你(单位)的商事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3月17日,我局收到举报人黄玉斌在西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上的投诉举报,所述内容为达孜点点杨花商贸有限公司冒用黄玉斌身份证取得商事登记,我局于2025年4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达孜点点杨花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经我局核准取得了公司设立登记。2025年4月16日,对达孜点点杨花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经查该经营场所无此企业。4月16日,我局向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拉萨市达孜区公安局、拉萨市达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拉萨市达孜区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孜区支行5家单位发送协助调查函,请相关部门协助核查纳税、社保、拖欠工资及涉诉、涉案等情况,上述5家单位均已将调查情况复函我局,对我局撤销达孜点点杨花商贸公司的设立登记事项无异议。4月17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身份冒用公告,公告期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5月31日,公告期届满,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由于通过当事人注册登记留存的联系方式均无法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5月7日,我局在达孜区人民政府官网对外发布达孜点点杨花商贸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公告,公告期2025年5月7日至2025年5月22日,公告期届满,相关人员未向我局提出异议,逾期无反馈,我局视为无异议。5月8日,我局对达孜点点杨花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骆科贵进行了相关询问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当事人达孜点点杨花商贸有限公司冒用黄玉斌身份信息获取2016年3月9日(设立登记)商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冒用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取得商事登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达孜点点杨花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3月9日的(设立登记)商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听证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现予以公告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德吉卓嘎、田艳
联系电话:0891-6696167
(印章)
2025 年06 月12 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
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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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是否要求举行 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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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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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