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孜区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自治区和拉萨市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5年5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由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区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区人民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
二、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区司法局)作为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三、区人民政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行政复议机构地址:拉萨市达孜区镇江路36号(达孜区司法局);联系电话:0891—6142273。
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