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商事登记听证告知书
达孜市监听告字〔2025〕01号
西藏锦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西藏锦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取得商事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你(企业)的商事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11月18日,我局收到西藏锦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松涛提交的撤销商事登记申请,称身份证被冒用注册了西藏锦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要求撤销登记,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西藏锦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经达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取得了公司变更登记。2024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地址无此企业,通过当事人注册登记留存的联系方式均无法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我局在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西藏锦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监事、原法定代表人无法取得联系的公告》,公告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北京中一诺达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倾向认为检材“刘松涛”签名字迹与样本“刘松涛”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达孜区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公安局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孜区支行复函对我局拟撤销商事登记未提出异议。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对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公告期45天届满,无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反馈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当事人西藏锦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冒用刘松涛身份信息获取2018年7月19日变更商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冒用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取得商事登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西藏锦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8年07月19日的变更商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听证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现予以公告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德吉卓嘎、田艳
联系电话:0891-6696167
拉萨市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