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西藏鑫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等83家企业(详情见附件)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6MA6T11T82W等(详情见附件)
住所(住址):西藏达孜工业园区等(详情见附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君等(详情见附件)
身份证件号码:210504********031X等(详情见附件)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及西藏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上对年报信息进行核查时,发现西藏鑫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等83家企业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2024年10月22日我局分别向达孜区税务局、达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中国农业银行达孜区支行进行核实了解,三家单位反馈:83户企业均存在连续6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情况、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其开户银行基本账户中连续6个月无资金往来。我局自2024年11月13日起,依法对83户企业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核查,通过企业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发现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2024年12月4日及2024年12月6日,我局分别在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政府官网及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发布“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提示公告”,告知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15日公告期已于2024年12月21日届满,期间当事人未履行年报、变更、注销、歇业规定义务。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1、当事人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
2、当事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纳税申报;
3、当事人无参保记录;
4、当事人在其开户银行基本账户中连续6个月无资金往来;
5、当事人通过工商登记信息的住所(经营场所)和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身份及我局对其具有管辖权资格。
证据二、《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年报信息,证明当事人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
证据三、2024年10月22日,达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达孜区税务局关于达孜市监函字〔2024〕8号的复函》,证明当事人无连续六个月以上纳税申报记录。
证据四、2024年10月22日,达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协助开展达孜区未公示年度报告2年以上企业连续六个月未缴纳社保基金情况的复函》,证明当事人无参保记录。
证据五、2024年10月22日,中国农业银行达孜区支行《关于协助开展达孜区未公示年度报告2年以上企业开户银行基本账户资金往来记录情况的复函》,证明当事人在其开户银行基本账户中连续6个月无资金往来。
证据六、《达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实地核查记录表》,现场核查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证据七、2024年12月4日及2024年12月6日,我局分别在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政府官网及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发布“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提示公告”,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年报规定义务。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于2024年12月27日在达孜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公告,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达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拉萨市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