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孜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信息公示

达孜区人民网站:dzq.lasa.gov.cn    2023年12月14日    访问量:    来源:达孜区统计局    作者:旺堆

一、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拉萨市达孜区统计局(社会经济调查队)

(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法人

二、执法依据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二)行政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三)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

三、执法权限(职权)

)行政处罚(共8项)

1.处罚事项一: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子项: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2)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

处罚事项二: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子项:1)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3)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4)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5)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事项三: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责任人员的处分

子项:1)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2)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九条。

处罚事项四: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人员的处罚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条

处罚事项五: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虚假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子项: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处罚事项六: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处罚事项七: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事项八:对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

 (二)其他类(共2项目)

其他事项一:统计调查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

第四条第一款: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

其他事项二:统计执法监督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公告【2013】3号)

第三十八条:统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提供统计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二)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的确定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三)统计报表的制发是否合法;(四)统计资料的管理、公布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五)其他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四、执法程序

(一)行政许可流程图

行政审批流程图


(二)行政处罚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

(一)行政复议: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达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可以于6个月内向达孜区人民法院起诉。

(三)其他救济方式:无

六、监督举报方式

(一)监督举报地址: 达孜区人民政府2号楼一楼左4

(二)监督举报电话:08916142980

(三)监督举报箱子:达孜区人民政府2号楼门口

(四)监督举报邮箱:dztongjij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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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旺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