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孜区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加快完善达孜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公正、诚信经营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1月14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0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7〕148号及《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藏建市管〔2022〕155号)(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达孜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领域各市场主体及其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物业服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达孜区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依法进行、监督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达孜区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的认定程序“达孜区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的认定程序:分为信息收集、信息告知、信息比对、审核认定、信息公示、信息推送、信息解除、延期管理等。认定工作由达孜区住建局牵头,同区发改委、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社局和信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达孜区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认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并依法及时向全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五条 “达孜区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认定标准(一)国家、自治区级“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认定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我区信用主体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不良评价信息;上级业务部门和信用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作为“达孜区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依据的;(二)工程项目中采取串标、围标,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借用资质的,以及存在类似违法行为的;(三)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四)因建设市场主体原因,同一项目、同一问题连续发生两次10人以上群体上访事件或发生10人以上越级上访事件的;(五)未及时处置信访投诉案件或因处置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施工中存在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质量违法违规情形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设计、质量、安全等标准或规定情形的;(七)存在违法施工等行为及扬尘治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且拒不整改的;(八)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黑恶势力等建设市场主体的;(九)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名单”的;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不按主管部门、业主方要求及时到现场处理且不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属实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十)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十一)因建设主体过错造成重大影响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舆论舆情的;(十二)项目参建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认真履职、无正当理由不到岗导致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不达标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三)项目参建单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导致项目不达标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十五)建设主体在从业活动中承担主要责任生效判决裁决、被各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公开通报等拒不执行、整改的;(十六)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对应列入“达孜区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而未列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达孜区住建局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供核实。
第六条 “达孜区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惩戒措施(一)失信名单在全达孜区范围内进行通报;(二)依法依规对其进行重点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检查频次,列为日常必查对象;(三)不得作为辖区内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的对象;(四)与有关业务部门和信用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五)列入资质动态考核的重点对象;(六)对建设主体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七)造成重大影响的,在全区通报,建议行业部门不予使用;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按程序逐级上报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公示和更新“失信名单”企业及从业人员名单供全社会监督,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第七条 “达孜区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的管理“达孜区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的管理应遵守如下程序:(一)信息采集。通过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相关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和查实存在上述行为的企业等主体名称、案由、具体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注册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结果等内容。(二)权利告知。对拟列入“达孜区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告知当事方。当事方收到书面告知后可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理由成立的应予采纳。(三)信息公布。确定列入“达孜区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的,通过达孜区政务服务网、达孜融媒和“网信达孜”等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四)“达孜区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公布期限和调整。被列入建筑市场“达孜区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信息公布时限一般为3—36个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被列入“达孜区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主体的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对整改确有实效的,可准予缩短,但不得少于3个月。两次以上(含两次)被列入“达孜区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的不准许缩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达孜区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公布期的延长。被列入“达孜区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的主体,应在公布期内向记录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不按规定提交整改报告或未按要求整改落实的,应延长公布期限,但延长期不超过原公布期。(六)“达孜区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的修复和解除。鼓励“达孜区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并退出“达孜区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解除公布措施。整改确实有成效,经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应予解除。
第八条 “达孜区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的退出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达孜区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主体,在其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依照有关规定向“达孜区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认定单位申请退出。(一)“达孜区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主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退出:1、经异议处理,“达孜区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2、通过主动修复符合退出条件并经原认定部门同意的;3、“达孜区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有效期满后自动退出的;4、“达孜区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建设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第九条 达孜区住建局负责本区域范围内“达孜区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的认定、公布、报送、惩戒、监督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达孜区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保证信息真实、完整。对于录入、推送、公布虚假信息,故意瞒报信息,篡改信息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达孜区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达孜区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的行为,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达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等效力更高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效力更高的规定为准,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年5月25日起在达孜区内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