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达孜区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达孜区人民网站:dzq.lasa.gov.cn    2024年05月07日    访问量:    来源:达孜区住建局    作者:李昊东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我区自建房的安全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丽达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西藏自治区城乡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达孜区城乡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含经营性自建房),是指村(居)民个人在原国有土地或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加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活动(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

第四条  自建房建设应当符合《达孜区国土空间规划》《达孜区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不得妨碍市容市貌和村容村貌,不得阻碍交通、水利、消防、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乡村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等,并妥善处理好与相邻房屋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关系。自建房原则上应当符合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分户分宅”的要求。

第五条  大力提倡推行集中居住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若因生产、地形、环境等因素,确需个人自建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自建。

第六条职责分工(一)区住建局:牵头组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自建房监管,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协调各部门共同建立达孜区村(居)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长效机制;(二)区民宗局: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自建房安全管理;(三)区公安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业、歌厅、茶馆等服务行业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四)区司法局:负责配合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指导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法治保障工作;(五)区财政局: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六)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并负责辖区内的个人自建房土地管理工作。(七)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城区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八)区水利局:负责指导做好侵占河道行洪断面、堤身及禁脚地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九)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十)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十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经营性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个人/企业选用的房屋鉴定机构应需在拉萨市住建部门进行登记报备);(十二)区卫健委: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医疗、诊所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十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和监督;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配合区住建局对辖区内所有村(居)民自建房安全情况进行逐一排查,全面摸清自建房底数,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负责指导村(社区)“两委”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督促自建房房屋产权人(使用权人)自行整改,对已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巡查和清退工作。

第七条 建设管理(一)自建房建设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选用达孜区住建局批准的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二)已纳入改造、征收计划范围内的土地,个人不得有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等建设行为。(三)危旧房翻建需经各乡镇审核后,方可在原有土地使用范围内进行翻建(政府统一建设的不纳入其中)。(四)自建房在开工前,应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3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村(居)民新建房屋,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达孜区住建局审批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建筑设计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村(居)民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房屋的挑廊、阳台、楼梯、台阶、坡道以及其他房屋凸出部分不得超出在本户地界;(二)建筑物室外标高不得擅自抬高,临街建筑室内外高差,住宅不超过0.45米,非住宅不超过0.6米(低洼积水街道建房不超过0.6米);相邻建筑±0高差不得超过5厘米,挑檐标高及出墙宽度要保持一致;六、城区沿城市主次干道新建房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建筑设计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遵守下列规定:(一)城区沿规划未建成城市主次干道的新建房屋,主干道控制在三层(含)以下,总建筑高度控制在9.5米以下,屋脊高度不得超过10.5米,次干道控制在二层(含)以下,总建筑高度控制在6.5米以下,屋脊高度不得超过7.5米。并与周边现状建筑风格保持一致。应当有相应的技术人员或技术工匠指导,且必须经达孜区住建局进行技术核查认可,产权人应当与施工方/个人签订施工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书。(二)城区沿已建成城市主次干道的新建房屋退让道路红线,原则按主干道退让道路红线3米,次干道退让道路红线2米执行(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绿线及其它有控制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七、城区非沿城市主次干道的新建房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建筑设计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筑层数与周边建筑物相协调,并结合局部实施区块总体用地使用情况,以及规划间距、采光、通风、消防等情况来控制层数及退地界要求。(二)原则上控制在2层或300平米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应当有相应的技术人员或技术工匠指导,且必须经达孜区住建局进行技术核查认可,并签订施工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书。八、村(居)民自建房须严格执行房屋拆除报备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拆除手续;村(居)民自建房的拆除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接拆除任务,要认真制定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村(居)民自建房的拆除监管。

第八条安全管理(一)区住建局要落实行业部门责任,每年度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并将安全鉴定成果及时共享至辖区属地乡镇。辖区乡镇、村两委要落实属地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二)3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村(居)民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区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要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城乡经营性自建房安全办法》中关于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的规定执行。乡镇、村组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三)加强部门联动,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要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元),区公安局要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区自然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五)属地乡镇党委、政府作为自建房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建房监管工作要强化属地安全巡查和违法事项的及时上报工作,对发现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上报区住建局进行安全鉴定,对用地违法或存在自然灾害的及时上报区自然资源局进行执法和评估,对存在侵占市政道路红线的及时上报区城管局进行执法,其他违法情况的及时上报相关行业部门进行执法,对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组织辖区村两委进行人员撤离。

第九条  附则一、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以上法规为准。二、本细则最终由达孜区住建局负责解释。三、本细则试用1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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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昊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