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达孜区人民网站:dzq.lasa.gov.cn    2026年07月15日    访问量: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李昊东

企业名称:西藏达孜千山飞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北青创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四川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达孜县德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拉萨市鑫顺机械租赁经营部、西藏纳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西藏沐恩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常荣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西藏马牙古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西藏伊穆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西藏世耀实业有限公司、西藏朗格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弗莱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5年12月22日,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西藏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上进行年报信息核查时,发现西藏达孜千山飞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13家涉案企业(以下统称当事人)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改正;2026年3月11日和2026年3月12日,通过企业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2025年12月24日和2026年3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企业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2026年1月4日,在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政府官网及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发布“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提示公告”,明确限期补报年报、办理经营异常移出手续,公告期满当事人无整改行为,未补报逾期未公示的年度报告;2026年3月23日再次公告核实失联情况,期满仍未主动联系本局。2026年3月24日,分别向达孜区税务局、达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农业银行达孜区支行三家单位发送协查函,收到三家单位复函后,本局对核查信息予以核实确认,达孜区税务局复函,当事人税务登记状态异常;达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函,当事人未在系统内注册参保;中国农业银行达孜区支行复函,当事人未在达孜区支行开立账户。

经查,案件事实:

1.当事人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当事人通过工商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和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

3.当事人税务局登记状态异常;

4.当事人未在达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统内注册参保;

5.当事人未在中国农业银行达孜区支行开立账户;

6.本局两次发布清理、提示公告,当事人逾期仍未补报年报、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拒不改正违法状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身份及我局对其具有管辖权资格。

2.《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年报信息,证明当事人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

3.2025年12月24日和2026年3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企业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证明长期停业未经营。

4.2026年1月4日,在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政府官网及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发布“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提示公告”,公告期内未补报逾期未公示的年度报告,证明当事人未履行相关年报规定义务。

5.2026年3月23日,在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政府官网及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发布“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西藏达孜千山飞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17家企业连续两年未年报且无法取得联系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未与我局取得联系,也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证明企业处于“失联”状态。

6.2026年3月25日,达孜区税务局关于《关于协助调查“达孜区内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企业”纳税申报信息的函》的复函,当事人税务登记状态异常,证明当事人未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

7.2026年3月24日,达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协助调查“达孜区内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企业”连续六个月未缴纳社保基金情况的复函》,证明当事人未注册参保。

8.2026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达孜区支行《关于协助查询“达孜区内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企业”账户信息的复函》,当事人未开立账户,证明当事人未正常经营。

二、行政处罚告知情况

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于2026年5月22日在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政府官网、拉萨市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

三、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局先后发布清理提示公告、失联核查公告催告整改,当事人逾期仍未补报年报、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经电话联系、登记住所实地核查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向税务、人社、农行达孜支行协查,当事人税务登记状态异常、未办理社保参保登记、未开立对公经营账户,足以证实当事人长期停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吊销西藏达孜千山飞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13家企业营业执照。

四、处罚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核查、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联系到当事人,违法状态持续且无整改迹象。

综上,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其连续2年未年报列入经营异常拒不改正且登记住所无法联系,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本局依法通过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政府官网、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吊销企业名单

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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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昊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