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西藏沐恩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
西藏沐恩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年12月24日和2026年3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名单中的15家企业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2026年1月4日,在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政府官网及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发布“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提示公告”,告知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期间你(单位)未履行补报年报、变更、注销、歇业规定义务。2026年3月24日,我局分别向达孜区税务局、达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农业银行达孜区支行三家单位发送协查函。经查询:一是达孜区税务局复函显示,西藏沐恩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存在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已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二是达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函,15家企业未在系统内注册参保;三是中国农业银行达孜区支行复函,15家企业未在达孜支行开立账户。
上述情况,属于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0891-6528754
联系地址:拉萨市达孜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416办公室
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