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孜区司法局关于调整公布《达孜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达孜区人民网站:dzq.lasa.gov.cn    2025年10月16日    访问量:    来源:达孜区司法局    作者:董予川

发〔202521

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拉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政府及办公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政府工作部门、其他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未经审核确认并公布的单位,不得擅自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制定主体要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要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合法性审核、审议和公布、备案、评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按照《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相关部门报送备案。

四、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并结合机构改革和管理实际,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经区司法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达孜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拉萨市达孜区司法局

2025年10月16日

附件:

达孜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制定主体名称

1

区政府

2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公室、区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

3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能源局)

4

区教育局(区体育局)

5

区民政局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6

区司法局

7

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8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

9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

10

区交通运输局

11

区农业农村局和科学技术局(区乡村振兴局)

12

区经信和商务局(区投资促进局、区数据管理局)

13

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

14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疾控预防控制局)

15

区应急管理局

16

区审计局

17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8

区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19

区水利局

20

区信访局

21

区统计局

22

区档案局

23

区公务员局

24

区国家保密局

25

区密码管理局

26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7

区广播电视局

28

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达孜区税务局

29

区残疾人联合会

30

德庆镇人民政府

31

邦堆乡人民政府

32

塔杰乡人民政府

33

章多乡人民政府

34

雪乡人民政府

35

唐嘎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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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予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