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孜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严格控制编外聘用人员规模,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管理、考核等工作,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是指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在核定的限额内,通过公开招聘等形式聘用在窗口类、辅助类和特殊紧缺专业类工作岗位上,实行合同管理,由达孜区财政经费全额保障的人员。
政府购买服务和事业单位服务外包聘用人员、政府设置(购买)公益性、临时性岗位聘用人员、医技医护人员和经费从单位经营性收入中支出的编外聘用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聘用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讲求绩效,公开择优、严格管理,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单位、岗位及人员条件
第五条 下列单位可以使用聘用人员:
(一) 具有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党政群机关;
(二) 公益类事业单位;
(三) 其他需要使用聘用人员的单位。
第六条 下列单位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一) 现有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单位;
(二) 编制空缺较多的单位;
(三) 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使用聘用人员的单位。
第七条 下列事项可以纳入聘用岗位:
(一) 从事用工单位职责、业务范围内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的;
(二) 急需紧缺、特殊专业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聘用人员学历为全日制本科以上,年龄不超过30周岁。紧缺、特殊专业和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行政辅助等岗位可放宽招聘条件。
第三章 聘用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确需使用聘用人员的,应当每年6月底前由用工单位向达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本单位履职情况、现有人员岗位分工情况、聘用理由、用工数额、岗位职责、资格条件、聘用方式、用工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等内容。
单位原则上一年之内只能申请一次使用聘用人员。
第十条 达孜区政府办召集区委办、区委机构编制部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及用工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根据用工单位实际情况,开展可行性论证,提出编外聘用人员限额及使用时限建议,由人社部门统一提交政府常务会,政府办将政府常务会议结果呈区委常委会报备,经区委、区政府批准,8月底向用工单位出具审批文件。
用工单位按照批复文件,在每年9月底之前,向区财政部门提交次年聘用人员经费预算。
区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聘用人员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后,聘用人员经费纳入次年申请单位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保障能力,由区委机构编制部门同区财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聘用人员年度总量计划,报区委、区政府确定。
第四章 聘用方式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结合岗位特点、工作职能、聘用条件等情况,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招聘聘用人员:
(一)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制定招聘方案,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 委托相关部门推荐合适人选。
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应当优先聘用具有本区户籍的未就业髙校毕业生、复退军人、随军家属、烈士配偶子女、因公牺牲的公职人员配偶子女和其他就业困难群体。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
第十四条 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达孜区聘用人员考核办法,以聘用人员的职责职位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用人单位按照考核内容开展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的重要依据,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聘用人员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2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聘用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安全教育、法制教育等相关岗前培训;应当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培养等工作。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考勤登记制度。聘用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应向用人单位及人社部门履行请假手续,聘用人员因事请假3天以内的由用人单位审批,3天以上的由人社部门审批,事假单次一般不超过10天,请事假3天以上的扣发月绩效考核奖励的30%,请事假10天及以上的扣发月绩效考核奖励的50%,年度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次年不安排休假。
聘用人员因病请假的应向人社部门履行请假手续,同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或病情诊断书,病假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病假时间在15天以内的工资正常发放,超过15天的只发放基本工资、不发放当月绩效考核奖励。
续假应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的,按照旷工处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用人单位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向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可申请休假、产假,参照《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藏政发〔2014〕87号)文件执行。聘用人员休假、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不发放绩效考核奖励。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若有违纪或违反规章制度现象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聘用人员服务期间,有下列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解除其劳动合同:
(一) 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的;
(二) 在试用期内无法胜任现职工作的;
(三) 不服从组织安排,不遵守服务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 因个人原因对他人、集体、社会造成重大安全、财产损失等行为的;
(五) 新聘用人员不按时报到上班的;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 其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情形的。
第十九条 自签订劳动合同起,聘用人员由达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管其人事档案。在聘期内的劳动合同书、工资审批表、年度考核表、奖惩材料、学历证明及其它需要归档的材料,由用人单位于次年第一季度统一整理后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续聘与解聘
第二十条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仍有聘用人员需求的,应当重新提交申请,并按程序审批。续聘人员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不续聘的用人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财政部门下达工资停发通知。
第二十二条 不能胜任或者不能坚持岗位工作的聘用人员,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严禁聘用人员在各单位之间相互调配或借用。
第七章 工资福利待遇及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薪酬待遇。由基本工资和绩效考核奖励两部分组成,实行动态增长机制。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强度,将聘用人员劳动报酬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特殊紧缺专业类;第二类为行政辅助类;第三类为执法辅助类。
特殊紧缺专业类分三级: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人员为第一级;大学学历、学士学位人员为第二级;大专学历人员为第三级。
行政辅助类分三级: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人员为第一级;大学学历、学士学位人员为第二级;大专学历人员为第三级。
执法辅助类分三级: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人员为第一级;大学学历、学士学位人员为第二级;大专学历人员为第三级。
第二十四条 基本工资。
特殊紧缺专业类: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人员基本工资5200元/月;大学学历、学士学位人员基本工资5000元/月;大专学历人员基本工资4900元/月。
行政辅助类: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人员基本工资3700元/月;大学学历、学士学位人员基本工资3500元/月;大专学历人员基本工资3400元/月。
执法辅助类: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人员基本工资4400元/月;大学学历、学士学位人员基本工资4200元/月;大专学历人员基本工资4100元/月。
第二十五条 绩效考核奖励。按照每月基本工资的40%设置,根据考核情况发放,优秀等次的发放100%,称职等次的发放85%,基本称职等次的发放50%,不称职等次的不予发放。
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次年续聘人员晋升一档工资(档差不低于50元/月)。
第二十六条 聘用人员服务期间按照西藏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结合年度预算一并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安排资金;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聘用人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聘用人员取得高一级学历或职称的(除函授、半脱产、业余、网络教育、开放教育、电大、夜大等非全日制形式),经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核准,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后,工资档次在次年变更。
第八章 责任与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数量使用聘用人员的用人单位,区财政局一律不予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在聘用期间发生劳动争议和未按照劳动合同履行义务的聘用人员和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乡(镇)、其它需临时用工单位、区属国有企业聘用人员管理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所需经费由各用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我区编外聘用人员所需经费由达孜区财政全额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