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孜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一、为了保护广大公众的合法权益,引导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鼓励群众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县食安办和县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受理、督办或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三、县食安办和县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设专人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线索的举报,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四、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记录每起群众举报,填写《食品安全举报登记表》。
五、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实名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实名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六、根据举报方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级别:
一级: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情况与事实基本相符。
三级:能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线索或举报情况与事实部分相符。
七、对实名举报人的奖励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案值在1万元(不含)以上的违法案件,按照举报等级分别按案值的20%、10%、5%予以奖励,但最多不超过1万元。
(二)案值在5000元(不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违法案件,按照举报等级分别按案值的20%、10%、5%予以奖励,但最多不超过2000元。
(三)案值在5000元以下或难以计算相应货值的违法案件,按照举报等级分别予以200元、100元或50元的奖励。
八、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对符合举报条件的案件,结案后,填写《举报奖励申请表》,上报县食安办审核,由县食安办统一发放奖金。
九、举报人实名举报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在县食安办领取奖励并办理签收手续。
十、县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基金,由县食安办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十一、县食安办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
十二、本制度由县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