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孜县周转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县周转房管理,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藏政发〔2007〕58号)的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征租范围
凡属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或代为管理的周转房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自管的周转房(含县直各单位、各乡镇),均属此次周转房租金管理范围。
第二章 计租面积
周转房按建筑面积计收租金。阳台(含半封闭式阳台和封闭式阳台)一律按建筑面积的50%计租;公用楼道的建筑面积按户分摊计租。
第三章 租金标准
第一条 我县周转房每月每平方米标准租金为3元。
第二条 供水不到户、室内生活设施不齐全(无厨房、无卫生间)的周转房每月每平方米按1.5元收取租金;带庭院的住房,其庭院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收取租金。
第四章 租金调剂
第三条 职工在退休、离职、调离工作地后半年内必须腾退租住的单位周转房,逾期不退房的,产权单位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收取租金;房屋租金以一年为计租段,每超过一年,房租在原有基础上每平方米相应上调50%.
第四条 职工去世后,其家属应在一年内腾退所住周转房;对无法购买自有住房的特别困难家庭,由达孜县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免。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调出原单位但仍在原工作地居住的干部职工,在新单位未解决周转房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原产权单位可按照本暂行办法租金标准加收2倍的房租,标准租金以内由本人承担,超出标准的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第六条 在工作地以房改方式购买周转房、组织解决住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自建私房和自购房(即房屋产权归干部职工个人或配偶所有的住房)的,必须在3个月内腾退出占有的周转房,逾期不退出周转房的,其房租按本暂行办法第七条款收取。
第五章 租金减免
第七条 对缴纳周转房租金后造成职工生活困难的,可由个人提出申请,由房屋产权单位酌情给予减免。
第八条 职工在职期间,在工作地无房且工作地与定居地不一致的,其周转房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收取。
第十条 周转房实行减免和调剂后,框架、混合结构周转房每平方米月标准租金低于1.0元的,按1.0元计收;土木(石木)结构住房每平方米月标准租金低于0.5元的,按0.5元计收。
第九条 在藏工作时间一年以上的援藏干部、志愿工作者、聘请(引进、交流合作)专家(学者、高级技术人才),租住框架、混合结构周转房每平方米月标准租金按2元计收;租住土木(石木)结构周转房的,每平方米月标准租金按1元计收。在藏工作时间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免收周转房租金。
第六章 租金收缴和使用
第十条 周转房收取的房租,由县住建部门统计,县财政部门从干部职工工资中代收,县财政部门统一记账、管理,纳入区住房维修基金,专项用于职工住房的改造、维修。
县财政部门设立保障性住房租金专户。
第十一条 使用住房维修基金时,县住建部门编制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住建办理使用手续,使用额度不得超过上缴额度。
第十二条 租金管理
县住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周转房租金管理工作,加大租金收缴力度,切实负起租金收缴责任。对不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发布后,已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和医院等管理的周转房,其房租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管理。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