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关于工程建设领域严禁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通告

达孜区人民网站:dzq.lasa.gov.cn    2021年06月09日    访问量:    来源:达孜区自然资源局    作者:达孜区自然资源局信息员

为进一步规范拉萨市城乡建设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拉萨市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查处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拉萨市决定从2021年6月起,对全市范围内任何未批先建项目一律依法查处,不予补办手续,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属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二、未批先建是拉萨市“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各县(区)、功能园区是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应积极采取行动,其执法部门对辖区内的未批先建行为要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及时函告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要加强监管,禁止违法建设施工人员、材料等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

三、各县(区)、功能园区要对各自辖区,2021年6月1日之前的未批先建行为进行彻底的自查自纠,并及时向拉萨市“两违”办专项报告相关情况,对自查自纠不彻底的县(区)或功能园区,将按照有关法律及纪律严肃处理。

四、各县(区)、功能园区执法部门对未批先建项目作出拆除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拆除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园区管委会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其违法行为。

五、对在查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工作中不履职、不作为的县(区)、功能园区、有关部门或单位,以及参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党员、公职人员,将由纪委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妨碍、阻拦执法人员履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拉萨市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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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达孜区自然资源局信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