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拉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按照中共达孜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委)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落实“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要求,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全面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全面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达孜而团结奋斗。
三、区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和局长、主任组成。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区长出访、出差、休假或因其他原因不在达孜期间,可指定1名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政府工作。
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区长委托,副区长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工作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区长报告,涉及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区长提出解决的意见,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的工作,要主动同有关副区长协商。副区长实行工作交叉制度,因外出、休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职的,由交叉分工的副区长代行出席会议活动、审签公文、公务接待、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
六、区政府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七、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区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职责,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区委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治区、拉萨市党委、政府和区委工作要求,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做到政治标准更高、党性要求更严、组织纪律性更强。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立足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的着眼点和着力点,坚持把改善民生、凝聚人心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让各族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命令。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资金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务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区政府领导要阅批、审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一般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和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预算等重大事项;
(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区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办有关副主任、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政府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十、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落实“第一议题”制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学习贯彻党中央、自治区、拉萨市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
(二)讨论需要向拉萨市请示报告或提请区委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需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通过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六)审议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审议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议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七)其他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可安排区政府办有关副主任、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政府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十一、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副区长提出,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区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区长批印。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承办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当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二十二、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纪要,由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按程序报区长签发。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三、区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区长办公会、区长碰头会和区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组织工作由政府办公室负责。
区长主持召开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区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区政府分管领导,政府办公室主任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
区长主持召开区长碰头会议,听取区政府分管领导分管领域工作落实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重要交办事项落实及沟通情况汇报。区政府副区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根据实际情况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任务分工清单由区长签发。区政府建立定期评议工作制度,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组成部门工作进行“点穴式”评议,主要是评不足、提要求。
区政府分管领导受区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确定,与议题相关的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政府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区长审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分管领导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推进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其他需要提交政府常务会研究的事项。
二十四、区政府领导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区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要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由政府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二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区政府领导出席区政府部门的工作会议,要严格执行区委有关规定。
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区政府报送请示,由政府办公室按照程序报区政府领导审核,经区委批准后实施。每年6-10月,一般不安排区政府各部门全区性会议。
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全区性会议提倡采用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二十六、区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每月安排一次区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学习会由区长主持,区政府副区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依学习主题视情况参加。学习主题由区长确定,采取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区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同志或者邀请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勤于学习、善于学习、学以致用的表率,学出忠诚干净担当、学出过硬本领,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重要涉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区委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先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二十八、区政府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乡(镇)或区政府各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十九、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对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区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区政府领导应牵头加强协调。
三十一、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人事任免、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报送拉萨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区长签署。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区长签发。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发,重要文件报区长签发。以区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必须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坚决杜绝简单照搬照抄、上下一般粗的问题。制定文件要对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摸准情况、找准问题、把准政策。
三十二、区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并依照有关规定备案。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区政府发布决定、命令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授权,区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报区政府备案。
三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区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上级或本级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区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乡(镇)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区政府报送一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四、区政府要全面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拉萨市党委、政府和区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区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五、区政府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拉萨市党委、政府及区委工作安排,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三十六、区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建立工作台账,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跟踪督办、结果运用,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三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区政府领导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三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严格执行党中央和区、市党委关于加强调查研究的相关规定要求,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海拔高、条件艰苦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调研工作要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使决策建立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
三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区政府按要求每年向区委全面报告工作,并及时报告贯彻执行党中央及区党委、市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工作安排,及时请示重大事项。
区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区政府请示报告。各部门发布涉及区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和数据,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四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拉萨市党委、政府及区委的决定,不得有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区政府领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和区、市党委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区政府领导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会议研究或区长同意,报区委批准,除上级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出版著作,不题词、题字、作序。
要严格执行拉萨市、达孜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报批规定。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一、区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和“两路”精神、老西藏精神、孔繁森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标对表“八个必须”“六个表率”,持续改进作风、狠抓落实。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二、区政府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四十三、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达政发〔2022〕11号文件印发的《达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