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达孜区人民网站:dzq.lasa.gov.cn    2019年09月29日    访问量:    来源:达孜区扶贫办    作者:达孜区管理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形成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厅字〔2016〕33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6〕1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脱贫攻坚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驻藏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社会组织,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驻村工作队、党支部第一书记、“双联户”户长、农牧民党员致富带头人,乡科级以上干部、大学生村官和公民个人。

  第三条脱贫攻坚工作实行“自治区负总责、地市直管、县区落实、乡镇专干”的管理体制和“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自治区负总责

   第四条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全区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向中央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中央报告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条自治区党委、政府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建立健全脱贫攻坚体制机制,制定全区性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政策措施、滚动规划,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协调全区性重大问题,研究解决全区共性问题。

   加强对贫困县(区)管理,保持贫困县(区)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审批贫困县(区)脱贫摘帽。

   第六条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建立健全扶贫成效考核、贫困县(区)约束、督查巡查、贫困退出等工作机制,研究确定全区贫困线标准和脱贫标准,建立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机制,审定全区贫困人口数量。

   审定脱贫攻坚年度考核结果,决定对相关地(市)、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奖惩。

   第七条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负责拟订自治区“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各地(市)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年度计划。

   制定全区脱贫攻坚财税、金融、土地、人才支持政策,拟订产业发展、易地扶贫搬迁、生态补偿、发展教育、转移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

   建设自治区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加强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动态管理,组织实施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

   根据脱贫攻坚需要,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建立扶贫资金增长机制,确定自治区扶贫开发投融资主体,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统筹使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定点扶贫等各类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组织开展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和第三方评估;对地(市)党委、行署(政府)扶贫开发成效进行考核,对贫困县(区)脱贫摘帽进行考核验收,对区(中)直单位行业扶贫、定点扶贫工作进行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组织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进度及管理检查监督和审计,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的违纪违法问题。

   第八条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脱贫攻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运用行业资源落实脱贫攻坚责任,按照《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6〕11号)制定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自治区纪委对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自治区审计厅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重点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章  地市直管

   第十条 各地(市)党委、行署(政府)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资金到地、任务到地、权力到地、责任到地”工作机制,承担直接责任。主要负责人与自治区签署脱贫责任书,定期不定期报告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各地(市)党委、行署(政府)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脱贫攻坚的政策措施和决策部署,建立健全脱贫攻坚体制机制,制定脱贫攻坚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 各地(市)党委、行署(政府)负责编制地市级“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各县(区)编制脱贫攻坚各项规划。

   第十三条 各地(市)党委、行署(政府)合理安排自治区下拨资金和本级统筹整合资金,建立扶贫资金增长机制,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各界为脱贫攻坚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各地(市)党委、行署(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产业发展、易地扶贫搬迁、生态补偿、发展教育、转移就业、社会保障等脱贫措施,协调区域内跨县(区)扶贫项目。

   第十五条各地(市)党委、行署(政府)负责对各县(区)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措施落地、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进行督查巡查和审计;负责贫困人口退出的备案审核,贫困村退出的考核验收、审核公示、审定工作;负责贫困县(区)脱贫摘帽的初验,向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提出考核验收申请;负责考核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扶贫开发成效并予以奖惩。

第四章  县(区)落实

   第十六条各县(区)党委、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与地(市)签署脱贫责任书,定期不定期报告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各县(区)党委、政府负责制定本县(区)脱贫攻坚实施规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各县(区)党委、政府负责制定乡、村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指导乡、村组织实施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保证贫困退出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九条各县(区)党委、政府负责指导乡、村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第二十条各县(区)党委、政府要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和稳定乡、村干部队伍,保持贫困乡(镇)党政正职稳定,为每个乡(镇)至少配备2名扶贫专干。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要建立扶贫项目库,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

第五章  乡镇专干

   第二十二条 乡(镇)党委、政府承担脱贫攻坚具体责任,对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识别、扶持、退出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与县(区)签署脱贫责任书,定期不定期报告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乡(镇)党委、政府指导村级组织逐户制定脱贫攻坚具体方案,因地制宜选好扶贫项目,因户因人制定帮扶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确保贫困村如期脱贫。

   第二十四条乡(镇)党委、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数据采集和统计,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经常性督查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违规问题,保证扶贫资金项目安全运行。全面实施脱贫攻坚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开贫困识别和退出、资金安排和项目实施等重要情况。

  第二十六条 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及时排查脱贫攻坚利益相关方矛盾纠纷,耐心细致做好群众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消除隐患,预防涉贫事件发生。

第六章  村抓到户

  第二十七条贫困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承担脱贫攻坚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责任,通过组织实施产业发展、易地扶贫搬迁、生态补偿、发展教育、转移就业、社会保障,确保贫困户如期脱贫。

   第二十八条贫困村党组织要精准确定2-3名农牧民党员致富带头人,帮助确定1-2项切合当地实际的脱贫致富项目,并根据致富带头人实际和项目需求,争取上级和有关部门支持,精确实施培训计划,帮助掌握项目实施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指导实施好脱贫致富项目。

  第二十九条贫困村党支部第一书记承担指导帮带责任,要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帮助建强村级组织,协助上级党组织选优训强村干部,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指导帮助村级组织落实好脱贫攻坚各项政策措施。

   第三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承担监督责任,对精准识别和退出、扶贫项目资金分配使用、脱贫攻坚公告公示等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 “双联户”户长要充分发挥联户优势,积极带动联户群众参与脱贫攻坚工作。

   第三十二条党员致富带头人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实施脱贫致富项目,在自身带头致富的基础上,至少带动3名以上贫困人口实现增收。

第七章  合力攻坚

   第三十三条对口支援双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聚焦脱贫攻坚,注重帮扶成效,推动建立精准对接机制,加强产业带动、劳务协作、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对口支援省市和单位要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援藏资金投入,按照中央两个80%的使用要求,重点支持脱贫攻坚,并纳入统计范围。受援地区要主动对接,整合用好资源。

   第三十四条各行业扶贫单位要充分发挥行业资源优势,加大脱贫攻坚投入力度,切实补齐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短板。 

   第三十五条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驻藏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承担定点帮扶责任,精心选派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与他们实行脱贫攻坚项目、资金、责任捆绑,在项目、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组织本单位乡科级以上干部开展结对帮扶,紧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帮助分析致贫原因,寻找致富门路,因户因人细化实化帮扶措施,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

   第三十六条金融部门要加大扶贫开发政策支持力度,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最优惠的利率政策。

  第三十七条地厅级以上干部每人结对帮扶3户贫困户,县处级干部每人结对帮扶2户贫困户,科级干部、驻村工作队员、大学生村官每人结对帮扶1户贫困户,不脱贫不脱钩。

   第三十八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承担社会帮扶责任,深入开展“百企帮百村”等行动,主动支持和参与脱贫攻坚。

第八章  督导考核奖惩

   第三十九条 各级脱贫攻坚指挥部要成立由纪检机关、组织、发改、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参加的督导考核机构,定期不定期组织力量对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激发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倒逼脱贫攻坚责任落实。

督导检查既要注意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又要强化问题导向,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反馈,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抓好整改落实。

   第四十条各级脱贫攻坚指挥部每年底对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报同级党委、政府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选拔任用、追责问责和公务员、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对脱贫攻坚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奖励,符合条件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第四十二条对在脱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有关单位要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地(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贯彻措施。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商督导考核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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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达孜区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