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达孜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达孜区人民网站:dzq.lasa.gov.cn    2022年04月26日    访问量:    来源:达孜区政府办    作者:王悦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方法》《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暂行)》《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下列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急需采购的;

(三) 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 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及其他财政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八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资金执行。

第十条  政府采购的目录和标准按照最新的《西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扰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五条设立达孜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为协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副组长为分管政府办工作的副区长,如遇人事、职务变动,领导小组自行衔接,不再另行调整变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办公室设在财政局,采购办按照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保障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转,在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每年年末编制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时,根据本单位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提出购置计划及资金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采购领导小组初审、汇总后,同单位预算一并报送财政局审核。

第十七条预算单位从每年121日开始对次年1月1日起实行的采购项目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年度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但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购置需求,由各单位将采购实施计划呈请分管领导审批后,根据达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审核批准后,提交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由采购单位按采购流程实施采购。

款所称的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循环、低碳、再生、有机产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创新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十八条如需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须经拉萨市财政部门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藏财采办〔2019〕22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具体实施流程以招标代理机构的章程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级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四条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是指采购代理机构在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30%以上的(含30%)

第二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不少于3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七条  竞争性磋商采购,是指不少于3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询价采购,是指招标人对不少于3家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九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十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招标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三十一条非因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导致的项目“时间紧,任务重”,不属于上述第三十条第二项办法的情形,故不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四章 采购限额标准

第三十二条  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属于零星采购,依据《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要求,会议研究确定资金来源后,由各单位严格参照本办法自行进行采购。

第三十三条  采购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含10万元),依据《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要求,会议研究确定资金来源及采购方式后,由采购单位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在采购办备案进行采购,其中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要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三十四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在西藏自治区最新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采购人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藏财采办〔2021〕68号),通过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方式,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助力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单位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通过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通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制作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投标期限,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四)投标人响应,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于招标会5日前将投标保证金交纳到指定的账户上。

(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七)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八)提交报告,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西藏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四十二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三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74号)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公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做好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人员组织,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三)编写记录,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

第四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西藏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第四十六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第六章  采购合同和验收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四十八条  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九条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和中标的供应商应当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并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采购合同,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采购办将采购单位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项目录入中国政府采购网。

第五十一条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五十二条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的,采购人应当于变更合同前征得财政部门和采购领导小组的同意。

第五十三条在签订采购合同的同时,经采购领导小组和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采购物资或者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者减少。增减的幅度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10%。

第五十四条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

第五十五条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向采购人发出项目验收建议。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供应商。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重大民生、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验收准备时间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十六条采购人应当成立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负责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验收意见报财政部门和采购办备案。

第五十七条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项目验收职责,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根据《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项目验收应当是完整具体的实质性验收。根据《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验收小组成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费用参照《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指导意见》执行,采购人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获取验收劳务报酬。

第六十条  项目验收完结后,采购单位应当将验收小组名单、验收方案、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一式四份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在资料签字盖章后,报送采购办、支付中心、采购人、供应商留存。

第六十一条采购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合同履行后,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和采购单位提供的验收单等材料齐全后支付资金。

第六十二条验收合格应作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必备条件。未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资金。涉及分段验收付款的项目,应具备符合合同约定内容的阶段性验收报告。

第六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小组、供应商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严格保守项目验收中获悉的国家和商业秘密。

第七章  质疑与投诉

第六十四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六十五条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第六十九条采购办应当每年公布本级政府采购的有关情况。

第七十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当全面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阻挠、欺骗或者消极应付。

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对本级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政府采购组织专项审计。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及时报相关部门。

第七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七十三条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采购单位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采购,贷款或赠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采购办原则上只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不参与采购活动的具体事宜。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解释。

第八十条  过去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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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悦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