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孜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区、乡、村三级动态巡查发现制度(试行)

达孜区人民网站:dzq.lasa.gov.cn    2021年10月28日    访问量:    来源:达孜区国土资源局    作者:达孜区信息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对新增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露头就打、动土就拆”,确保“零增长”“零容忍”。建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区级点查、监督、考核;乡镇包干巡视、控制;村级网格巡查、劝阻三级动态巡查发现制度,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确保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拉萨市委办公室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拉萨市关于治理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实施方案〉〈拉萨市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拉委办发〔2021〕17号)《关于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的通知》(拉政办发〔2021〕7号)和《达孜区土地非法买卖和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方案》(达委〔2019〕5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巡查发现重点

本制度所称违法用地行为,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用地:

(一)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非法买卖土地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

(三)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土地的;

(四)强占多占或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

(五)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乡村占用集体土地建房;

(六)使用临时用地超过批准期限的;

(七)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八)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占用土地的。

本制度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凭证或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其他项目的;

(二)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四)经批准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已满,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或申办延续手续未获批准的;

(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

按照“属地管理、分区负责、分片包干”原则、部门共同监管、逐级自查自报的网格化管控体系,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动员群众广泛参与,实行上下联动、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类涉地违法行为,全力构建“两违”三级巡查发现制度。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控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成立区集中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机构,负责对辖区各乡(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巡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建立本辖区内控违、拆违工作台账。组建纪委监委、乡(镇)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管综合执法、公安、水利、住建、环保等部门为成员的综合执法队伍,开展重点区域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日常巡控工作,组织辖区内违法建设的依法拆除工作,定期对辖区乡镇违法建设巡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一)自然资源(林业与草原)部门负责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和违法用地执法监察的考核、监督和检查,负责加强城乡规划的批后监管,负责对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核查认定,下达处罚决定书,并抄告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对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涉及面积大、影响广、乡镇人民政府难以拆除的要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依法查处。

(二)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巡查、监督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违法建筑。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非法买卖集体土地等涉农“两违”行为的查处,并做好涉农“两违”行为的日常巡查及村容村貌整治提升工作。

(四)交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

(五)水利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河道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需拆除的坚决组织进行拆除,并做好涉河涉水的日常巡查, 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水利有关法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六)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违法建筑,以及依法查处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七)公安部门负责做好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的维持工作,及时制止和查处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配合专项领导小组内各成员单位调查取证工作。

(八)纪委监委部门依法对各乡(镇)、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参与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和预警约谈等工作,受理并查处区“两违”领导小组交办和相关职责部门移送的涉及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案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两违”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典型违法案件的曝光工作。网信部门要加强对“两违”相关舆情的监管,防止负面舆论炒作。

第五条

乡(镇)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控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为本辖区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成立控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巡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安排、督促各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进行日常巡查工作,组织人员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进行巡视以及相关情况的收集、整理、汇总、核实和上报。组建执法队伍,相关工作人员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对管辖区域开展日常巡视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按本制度第四条职责分工向相关部门及区政府及时报告。

(一)乡(镇)政府负责对村庄现状及规划村庄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以及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违反规划许可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工作,并在第一时间上报相关职责部门。

(二)组织实施相关控制处理措施;对相关职责部门依法作出查处决定的,应当积极组织落实,配合相关工作。

(三)建立乡(镇)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制定考核奖惩等措施。

(四)乡(镇)应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并向区“两违”领导小组职责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五)指导村委会制定“村规民约”,督促其开展日常巡查,曝光并及时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做好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控制工作。

(六)发现违法建设或接到村委会报告、群众举报后,应立即调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上报相关职责部门,依法监督落实情况。

(七)定期向区政府及区“两违”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情况。

第六条    

村“两委”应及时制止管辖区域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组织、协调和配合相关职责部门做好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两委”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巡查第一责任人。各村“两委”对辖区进行合理划分,形成若干巡查网格,分别确定网格巡查员,作为直接责任人,专门负责网格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政策宣传、现场劝阻、制止和信息上报工作。

(一)建立网格化巡查责任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二)发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或接到群众举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区政府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三)村“两委”有权制止本村组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并及时向所在乡(镇)或相关职责部门报告。

网格巡查员应当在乡(镇)及村委会指导下依法依规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在本村组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取证并向村委会、乡(镇)政府报告,配合做好相关查处工作。

第三章 联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积极配合、迅速行动、不得推诿,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第八条

实行违法案件首查责任制和案件移送制。

发现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的相关职责部门为首查责任单位。首查责任单位应及时到达现场核实、制止;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在现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通报其他执法部门,其他执法部门应依法分别予以查处。

首查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该执法部门接到案件移送后应立即予以立案调查、依法查处,并在处理决定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内容书面通报首查责任单位。

执法部门对案件查处职责有异议的,应积极协商;协商未果的,报区“两违”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九条

执法部门作出书面《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可以书面告知市政公共服务单位。市政公共服务单位应对参与违法建设的施工及生产单位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服务。

第十条

市政公共服务单位在受理新建项目用水、用电申请时,应在严格核查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审批(许可)手续后,方可提供相应服务并限定使用期限。

第十一条

区“两违”领导小组根据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对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及制止和查处的有关情况,会同纪委监委等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责任人、网格巡查员,进行预警约谈,提出告诫,督促整改;同时对党员干部参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将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由自然资源局牵头,协调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等部门应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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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达孜区信息员